公告日期:2025-11-19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本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为本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本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本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本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本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委员辞任导致本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本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决定公司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本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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