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释义...... 5
正文......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9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2
七、发行人的业务......1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一、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23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4
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8
十六、结论意见......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卡倍亿”)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要求,对 2025 年 7-9月期间内更新的相关事项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