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切实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以及虽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但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有息或无息);
(二)委托贷款;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本款所述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公司外的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第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同一资助对象累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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