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 公司购买及出售资产;
(二) 独立新设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三)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四) 出资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合作开发的项目;
(五) 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六)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 购买其它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
性投资等风险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1、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代表全部被授权人)在历次董事会上需要就前一次董事会闭会至该次董事会召开前期间对外投资执行情况做出详细汇报。
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及董事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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