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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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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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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