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规
范、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规范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
相关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 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 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
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规范、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本规范、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督;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 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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