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落实董事会赋予总经理的职权,明确其应履行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迸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可设置若干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或者提出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
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三)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权限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研究、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五)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确保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
(六)注重分析和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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