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
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不属于财务部门领导,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应当依据公
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身份参与经营和管理,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
干扰。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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