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宏立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78 号”文《关于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许可,大宏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为 20.20
元/股。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大宏立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92.00 万股,募集资金合计 48,318.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42,790.6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14-0001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 293,927,308.24 元
(包括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 2,113,875.44 元,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108,480,362.70 元,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17,000,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
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 421,521,546.38 元(包括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本年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为
560,280.14 元 。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大宏 立超 募资金账户余 额 为
32,929,261.86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以及购买理财产品形成的投资收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
制度》”),该《管理制度》经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及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再次修订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于 2020 年 8 月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在前述 4 家银行各开设 1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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