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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17:32:28 股吧网页版
康泰医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请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适用本制度,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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