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8 21:11:00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释 义 ......4
第一节 引言 ......6
第二节 正文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8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9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7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71
二十二、结论意见 ......71
第三节 签署页 ......7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5003/FY/2025-770
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对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