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
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按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上述津贴之外,独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三)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方案执行。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能力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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