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优化公司薪酬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情况评价标准
和程序。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或调整。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除独立董事外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意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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