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2 20:35:44 股吧网页版
海晨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达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汇报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以及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