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31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31 名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 3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71.85 万
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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