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众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
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其首席合伙人
为陆士敏先生。2025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76 人,注册会计师共 343 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9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所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众华所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安排,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了审计,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其他关联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相应报告。
经审计,众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众华所就审计团队独立性、审计计划、重大审计风险判断、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初步审计意见等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保持了充分、及时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经验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年审之前,审计委员会与众华所针对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包括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
(三)年审期间,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进展、重要调整事项、关键审计判断及初步结论等相关事项与众华所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政策、资产减值计提、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标准等关键会计处理及估计的合理性。对审计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进行询问,并就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建议,确保财务报告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四)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等
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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