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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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37 号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潘峰、徐本友、潘 淇靖、纪滋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天津 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 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39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存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未建立
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一是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
你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二是你公司于 2022 年、2023 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确认收入、成本)。三是你公司个别委外研发合同未按合 同约定执行,提前支付款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 条、第
5.2 条的规定。潘峰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本 友作为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潘淇靖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纪滋强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3.38 条的规定。请你
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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