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捷强装备”,300875.SZ)发布公告,披露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未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问题,并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捷强装备主要从事核生化安全装备及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核辐射监测设备、生物检测设备、应用于各通用型号核生化洗消装备的液压动力系统、其他核生化安全装备及配件、核生化安全装备技术服务等。
决定书主要指出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2022年9月至2025年3月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二是公司于2022年、2023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确认收入、成本);三是公司个别委外研发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提前支付款项。
天津证监局认为,捷强装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版和2025年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中的多项条款。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峰、时任财务总监徐本友,违反了《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淇靖、财务总监纪滋强,违反了《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对任职期间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捷强装备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将严格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严肃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追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同时,公司还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