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71 号
致: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捷强装备”)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6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28 号)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捷强装备”,股票代码“300875”。
(二)根据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0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结果,捷强装备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167803339648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滨湖路 3 号
注册资本: 9983.475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潘淇靖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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