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经理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其中设副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各一人;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副经理协助经理进行工作,根据经理的决定,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上市公司应当对离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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