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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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蒙泰高新/公司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次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指
类限制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
本法律意见 指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00246-00014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受蒙泰高新的委托,就蒙泰高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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