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高新”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融合公司发展与优秀人才的成长,完善利益共享及相应的约束机制,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为更好地保障公司战略执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业绩成长,促进公司快速、长期、健康地发展,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标的股票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涉及杠杆资金和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 1 股对应本持股计划 1 份额,持
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 51.0678 万份。公司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人 职务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
(万份) 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陈光明 董事、总经理
郑小毅 董事 副总经理 15.00 29.37%
陈丽虹 财务总监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6.0678 70.63%
(不超过 47 人)
合计 51.0678 100.00%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加对象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参加对象实际缴付出资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参加对象应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参加对象如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放弃认购份额可以由公司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参与认购,公司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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