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0 月修订)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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