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职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层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也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第三章 经理的义务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秘密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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