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
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刘忠良,男,1961 年 7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
卢卫芳,男,1963 年 10 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磐安县***。
孔晓霞,女,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总经理、董事,住所:杭州
市余杭区***。
王静,女,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青田
县***。
吴建明,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住所:浙
江省丽水市***。
朱婷,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会秘书、董事,住所:浙
江省缙云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维康药业、刘忠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
14,728.07 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43%、1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以及 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
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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