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晚间,维康药业(300878)发布公告,2025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前,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立案。2025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公告,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万元、8,950.65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10.24%。
截至2024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2022年年报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12月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 不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但仍对公司2020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0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0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据计算,维康药业及相关责任人拟合计被罚16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中西成药、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纵观近年业绩,维康药业净利持续下滑,并在近两年亏损。2020年至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36亿元、0.96亿元、0.49亿元、-0.09亿元、-1.47亿元。
二级市场上,截至最新收盘,维康药业上涨0.54%报16.80元/股,总市值24.32亿元。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