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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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 1-2 页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第 1-9 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0700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
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维康药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维康药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2 所述,维康药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25 年存在如下事项:
(1)维康药业签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协议》3 份,支付预付款 3,200.00万元,2025 年因药品批文跨省转让未获转让方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等原因,合同无法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履行,双方签订终止协议,转让方于 2025 年 4 月退回全部的预付款 3,200.00 万元。审
计中,我们发现维康药业合同解除无法获取转让方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正式禁止转让文
件,存在合同解除依据不充分等内部控制执行缺陷,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维康药
业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已经整改完毕。
(2)维康药业在 2025 年期间,存在个别产品因国家政策调整和销售不及预期导致
大额退货,维康药业在后续退货管理处理过程中存在审查流程和退货产品管理不完善等
内部控制执行缺陷,经核查,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维康药业在产品存货退货管理方
面上述内控缺陷已经完成整改。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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