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
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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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
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123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天恒审字〔2026〕0444 号)。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月 27 日出具了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836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要
求,我们就导致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 及事项在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消除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
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维康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去占用维康药业公司资金,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其他应收款。2023 年度、2024 年度,维康药业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实际控
制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3 月、2024 年 10 月和 2024 年 11 月归还占用资
金本金及利息。由于维康药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资料,我们无法就资金占用金额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0112024004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维康药业公司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对
维康药业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说明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该决定书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因此,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公司 2025 年度报表的影响已消除。
综上所述,维康药业公司上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经消除。
本专项说明仅供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相关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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