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审核意见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6 号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10-8857951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号韦伯时代中心 C座 23层 传真:010-88571033
邮编:100081
网址:http://www.zhongtianheng.com.cn
邮箱:Office@zhongtianheng.com.cn
目 录
项 目 起始页码
专项审核意见 第 1-2 页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第 3 页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6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
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编制和披露情况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后附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审核报告仅供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