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8 号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10-8857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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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第 1-2 页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9 页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8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维康药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浙江维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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