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7 号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10-8857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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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第 1-2 页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第 3-4 页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7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
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
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证据,是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基于我们的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与我们在审计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以及 2025 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
金额的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核查报告仅供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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