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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0:14 股吧网页版
大叶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
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一致。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 1名,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第五条要求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意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第六条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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