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 率,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监督和执行全过程,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事
项。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
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过程中,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77.7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58.70%。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规定“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有效性的评价”。据此对上述报告期内通过并购纳入公司控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豁免评价。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AL-KO Ger?te GmbH及其下属子公
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子(分)公司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与存货、财务管理及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重点关注的
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子公司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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