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GP
中国 . 江苏 . 无锡 Wuxi . Jiangsu .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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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苏公 W[2025]E1417 号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鑫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盛德鑫泰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盛德鑫泰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实地观察、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对所取得的材料做出了必要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盛德鑫泰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盛德鑫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盛德鑫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盛德鑫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亚明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维仲
中国·无锡 202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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