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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盛德鑫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
(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的,以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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