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和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和项目异常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总经理应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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