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公司证券法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公司证券法务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证券法务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五)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
(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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