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决定设立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过半数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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