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崔萍)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2025 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受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崔萍,女,出生于 1960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
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常州华昌染工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等职。现任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江苏丽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1 月至 2027 年 1 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2025 年,本人依规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一)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1、董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8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 是否连续两次未参
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加会议
崔萍 8 8 0 0 否
2、股东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崔萍 3
3、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了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年度内满足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 15 个工作日的要求,除了
对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外,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面对的风险。在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的基础上,时刻关注公司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结合自身经验和专业背景适时提出意见。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没
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经认真审核、讨论,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以及《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案》。本人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五)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积极主动召集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审批及披露,监督资金往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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