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