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加强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职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可以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按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如有,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如有,或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如有,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如有,或监事)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必要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九条 子公司应及时将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公室,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应由子公司负责人向公司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子公司审议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统一对外披露。
第十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办,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子公司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可以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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