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股份公司的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保证资金安全,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一切资金往来(含所属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员工个人之间的资金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依据《会计法》《票据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货币形式的票据。
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制
第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资金进行监控检查、资金收支计划及银行贷款(融资)项目的审批;各子公司财务部(科)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资金收支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工作职能:
(一)确定公司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使用原则。
(二)负责公司月度资金回款计划的制订和落实。
(三)负责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
(四)负责对公司月度资金收支平衡措施的制订。
(五)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的问题确定解决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负责对资金收入、支出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确定资金管理奖罚方案。
(七)可根据公司资金周转情况,统筹协调所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
(八)负责对所属各子公司收支计划的审核,有权对不合理的收支业务提出修改意见,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冻结银行资金余额。
(九)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确定对外融资额度。
第七条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资金运用管理,超出股份公司管理层权限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提供资金运用情况汇报,经总经理复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八条 资金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销售产品及销售材料、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资金收入;取得的上级拨款、对外融资等其他资金收入。
第九条 销售产品取得的资金收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销售部门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要注明付款比例、
期限、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明确付款与结算条件。
(二)销售部门要按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及时收
取合同订金、进度款、货款和保证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结
算条件。
(三)销售部门收取的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款项,原则上采
用指定银行汇款,对收取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要由
专人携带回公司,不许将收取的银行票据委托他人携带或邮寄回
公司。
(四)销售部门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立刻在付款人上方
的被背书栏内正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或加盖公司单位名称蓝色
条形章(公司统一刻制),同时要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复印,将
银行承兑汇票及复印件分别保管携带回公司。
(五)销售人员将携带回公司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票据要及时交由本公司财务部门入账管理,不得擅自滞留。
第十条 财务部门对收取的劳务、材料销售等其他经济活动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未收到销售款项,原则上不许开具发票或出具出门证将货物放行离开公司。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资金收入是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对以各种理由隐瞒、转移资金收入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责任,对无故占用公司资金收入的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月末全部资金收入,由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相关领导。
第四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支出或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和有采购业务的管理部门,在货物采购中,必须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对合同没有预付款规定的一般商品采购,必须待货物验收合格并取得发货票后方可申请支付资金。特殊急需物资的采购,必须在资金支付的当月将货物采购进公司验收入库,并取得采购货物的发货票报销。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人员要根据每月资金管理部门确定的支付额度控制管理。应依据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申请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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