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龙利得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
查和评价,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
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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