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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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海昌新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海昌新材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昌新材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海昌新材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昌新材持有扬州市数据局于2025年6 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03725216976F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815.18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光荣,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
开发区新甘泉西路 71 号,营业期限为 2001 年 1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
围为“粉末冶金材料、粉末冶金制品、粉末冶金设备、五金工具配件、机械配件、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制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34号文批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830号文同意,
海昌新材首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海昌新材”,股票代码为“300885”。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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