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2025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
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
2024 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03,338.19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54,719.6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5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69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
政监管措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3 次。43 名从业人员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5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 人
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人次、纪律处分 6 人次。
4.独立性
中兴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聘任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兴华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非经常性损益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兴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