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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9:10:01 股吧网页版
海昌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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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
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
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
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人。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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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业规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20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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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沟通协商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对 2025 年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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