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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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海昌新材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海昌新材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昌新材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3月24日,海昌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2026年4月10日,海昌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026年4月15日,海昌新材公告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4)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19)。根据公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4、2026年4月15日,海昌新材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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