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资产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指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的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规定。
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办理财会事务;公司领导应当支持并保障资产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公司资产财务会计工作能够依法规范有序运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公司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二)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六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遵循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会计账簿。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资产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 管理用好公司各项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筹集、调配、使用资金,保证公司营运资金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股东投资利益。
第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内部管理、检查、控制制度,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反映、分析、预测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服务于经营决策。
第三章 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资产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资产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资产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对公司的日常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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