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人,且至少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和经理的提议,就相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其运用本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协助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存公司组织文件、会议记录和股东资料等。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章程、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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