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1 19:01:48 股吧网页版
爱克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本项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有);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